新型肺炎肆虐 刻不容緩 工健促請勞工處馬上引用《補償條例》第35條納為可補償職業病

2020 年 2 月 13 日

今個農曆新年假期,全球各地均被一股愁雲慘霧所濃罩,當中尤以香港和中國內地為首的東亞地區為甚,全因「2019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在不同國家及城市迅速擴散。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官方資料,截至昨天(2月12日)全球已累計有25個國家的45,171人確診「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下稱「新型肺炎」)。而按本港衛生防護中心更新的資料,截至2月12日中午,本港至今合共接獲1,384宗呈報個案,當中50人確診。

有鑑於香港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擴大,前線僱員如醫護人員、清潔員、餐飲及酒店從業員等受感染的風險大大提高。香港工人健康中心(下稱「本中心」)早在2020年1月30日曾發放立場書,促請政府盡快將2019新型冠狀病毒納入《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的職業病附表中,成為可補償的職業病之一,以加強前線僱員的職安健保障。而其實,早在1月23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發出全國通知,指若有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如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肺炎或因而死亡,可依中國法例法規得到工傷保險的補償。

直至2月9日,勞工處向公眾表示了解社會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議,會於適當時間與持份者商討有關法例的修訂。由於目前新型肺炎並不屬於《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勞工處建議參考條例第36條,僱員若染上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仍然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詳文見附件一)。然而,根據《條例》第35條 -「附表2的修訂」,條文訂明法例賦予勞工處處長權力, 可不時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2。因此,勞工處處長擁有權力刊憲把「新型肺炎」納入《條例》 附表2中,成為可補償職業病之一,即時為因工作而染上此病症的僱員提供保障。而勞工處發言人聲稱的《條例》第36條 -「關於非職業病的疾病的保留條文」,受影響的僱員必須循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此舉不單需時漫長,僱員亦須承受無比的壓力,根本不能提供應有的保障。

香港市民對於2003年發生的非典型肺炎相信印象十分深刻。當年由於法例修訂工作滯後,政府在2005年才將非典型肺炎納入為可補償的職業病,令當時不幸遭受感染的前線僱員無法申領賠償。面對個案數字持續的上升和汲取當年非典型肺炎的經驗,本中心在此再次促請香港政府和勞工處處長盡快啟動《條例》第35條的法例賦予權力,刊登憲報將「新型肺炎」納入《條例》附表2中。本中心認為此項的修訂不具爭議性,亦看不到有任何原因勞工處處長要拒絕我們的要求。此外,中心初步建議受保障職業包括:前線醫護人員、清潔人員、餐飲酒店業從業員、公共運輸從業員以及邊關管制人員,有需要時可再刊憲加入新的職業。

我們促請勞工處能馬上回應本中心和其他團體的建議,以最快的速度與時間競賽,為本港有機會因工作而無辜染上此病症甚至不幸身亡的僱員提供應有的保障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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