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肆虐 刻不容缓 工健促请劳工处马上引用《补偿条例》第 35 条纳为可补偿职业病

2020 年 2 月 13 日

 

今个农历新年假期,全球各地均被一股愁云惨雾所浓罩,当中尤以香港和中国内地为首的东亚地区为甚,全因「2019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在不同国家及城市迅速扩散。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官方数据,截至昨天(2月12日)全球已累计有25个国家的45,171人确诊「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下称「新型肺炎」)。而按本港卫生防护中心更新的资料,截至2月12日中午,本港至今合共接获1,384宗呈报个案,当中50人确诊。

 

有鉴于香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扩大,前线雇员如医护人员、清洁员、餐饮及酒店从业员等受感染的风险大大提高。香港工人健康中心(下称「本中心」)早在2020年1月30日曾发放立场书,促请政府尽快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纳入《雇员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职业病附表中,成为可补偿的职业病之一,以加强前线雇员的职安健保障。而其实,早在1月23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发出全国通知,指若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或因而死亡,可依中国法例法规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

 

直至2月9日,劳工处向公众表示了解社会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议,会于适当时间与持份者商讨有关法例的修订。由于目前新型肺炎并不属于《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劳工处建议参考条例第36条,雇员若染上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仍然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详文见附件一)。然而,根据《条例》第35条 -「附表2的修订」,条文订明法例赋予劳工处处长权力, 可不时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2。因此,劳工处处长拥有权力刊宪把「新型肺炎」纳入《条例》 附表2中,成为可补偿职业病之一,实时为因工作而染上此病症的雇员提供保障。而劳工处发言人声称的《条例》第36条 -「关于非职业病的疾病的保留条文」,受影响的雇员必须循法律途径向雇主追讨。此举不单需时漫长,雇员亦须承受无比的压力,根本不能提供应有的保障。

 

香港市民对于2003年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相信印象十分深刻。当年由于法例修订工作滞后,政府在2005年才将非典型肺炎纳入为可补偿的职业病,令当时不幸遭受感染的前线雇员无法申领赔偿。面对个案数字持续的上升和汲取当年非典型肺炎的经验,本中心在此再次促请香港政府和劳工处处长尽快启动《条例》第35条的法例赋予权力,刊登宪报将「新型肺炎」纳入《条例》附表2中。本中心认为此项的修订不具争议性,亦看不到有任何原因劳工处处长要拒绝我们的要求。此外,中心初步建议受保障职业包括:前线医护人员、清洁人员、餐饮酒店业从业员、公共运输从业员以及边关管制人员,有需要时可再刊宪加入新的职业。

 

我们促请劳工处能马上响应本中心和其它团体的建议,以最快的速度与时间竞赛,为本港有机会因工作而无辜染上此病症甚至不幸身亡的雇员提供应有的保障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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